(2016)冀059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邢台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卫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吴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卫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吴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286号原告邢台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董立军。委托代理人祝小彦。被告贾卫强,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翟记辉、牛善矗。第三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吴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聚成。本院受理原告邢台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卫强、第三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吴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贾卫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邢台市桥东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贾卫强的住所地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其主张经常居住地在邢台市桥东区,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认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贾卫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