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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董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8105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锡铭,职务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董红玲,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依据黑垦种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执行罚款117815元以及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准予执行。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云天友审判员 徐艳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