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小芹与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906号原告郑小芹,女,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郑小芹与被告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俊、人民陪审员濮如毅、人民陪审员张慧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芹的委托代理人徐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小芹诉称,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借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黄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郑小芹为此提供借条一份。被告黄俊未到庭答辩,但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称因经营亏损欠了亲戚借款300万元,利息也未能支付,后碰到原告等放高利贷的集团,现不敢回上海,只能躲到广东。其仅收到原告交付的现金2万元,让其写了4万元的借条,其中2万元系利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经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其证明力,据此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黄俊于2015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黄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提出仅收到2万元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小芹借款4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郑小芹已预交),由被告黄俊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俊人民陪审员 濮 如 毅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