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与浙江柯莱特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浙江柯莱特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何庥频,骆楚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43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负责人:楼丽峰。被执行人浙江柯莱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何庥频。被执行人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骆楚官。被执行人何庥频,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枫桥镇钟瑛村柏树桥**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1********。被执行人骆楚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为与被告浙江柯莱特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何庥频、骆楚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查找无着。本院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柯莱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枫桥镇枫谷路95号房地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骆楚官名下位于枫桥柏树桥19-1号房地产;轮候查封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枫桥新绍大公路新跃村房地产、大公路西坂直路房产、土地,均暂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4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