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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沈成果与胡友月、安徽华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成果,胡友月,安徽华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怀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473号原告:沈成果,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俞晞,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勤,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友月,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尹绪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路。法定代表人:王德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松,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怀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俊,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成果与被告胡友月、安徽华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怀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成果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成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成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成果负担。审 判 长  余世予审 判 员  李维忠人民陪审员  姚丽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