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董云利与于顺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利,于顺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697号原告:董云利,男,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于顺玮,女,生于1987年9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董云利与被告于顺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云利与被告于顺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0月双方订婚,订婚后双方交往较少,对被告的脾气性格不了解。2013年农历11月双方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2014年10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董钊麟。孩子的出生并未增进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被告脾气暴躁,不但双方经常吵骂,而且对原告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同时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也极不尊重,对家中来人经常恶语相加,其行为也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原告曾多次好言相劝,但被告无任何忏悔之意,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双方曾协议离婚但考虑孩子年幼放弃,2015年农历八月十五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期间,原告及父母多次找被告说和,均遭到被告及家人的极力反对。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董钊麟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草率结婚不成立,我们2008年相识,交往五年后才结婚,2013年农历10月订婚,2014年1月份结婚。双方性格不合也不成立,我性格外向,原告性格内向,双方性格互补,我们也有了孩子,只是公婆干预我们夫妻生活太多,原告很孝顺,心里只有老人,没有大人孩子。孩子太小了,我和原告之间还有感情,为了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董云利与被告于顺玮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董钊麟。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农历八月十五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董云利与被告于顺玮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养育孩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解决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的矛盾,互相尊重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摩擦,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致感情破裂程度。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云利与被告于顺玮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云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记录陈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