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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茂名市长冠工贸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卓越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卓越物资有限公司,茂名市长冠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卓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东留村沁园商业街***号。法定代表人:吕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长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凉南路**号大院*号楼***房。法定代表人:冯全周,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济源市卓越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长冠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并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卓越公司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法向卓越公司送达了(2016)豫法立民交通字第11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本院经核查查明,卓越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源市卓越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