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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9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彩凤诉被告赵玉军、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彩凤,赵玉军,永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996-1号原告于彩凤,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贾玉和,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军,男,48岁,汉族,农民。被告永君,女,42岁,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彩凤诉被告赵玉军、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彩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大小600羊(包括黑头绵羊和山羊)、被告赵玉军名下的皮卡车(车牌号:蒙GBZ7**号)进行保全。原告用自己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蒙G**-01-10-0147;房屋坐落:鲁北镇哈日宝冷村,相邻:前面是过道,后面是金某,左面是过道,右面是彭某某;幢号:D44)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彩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二被告所有的大小600只羊(包括黑头绵羊和山羊)予以扣押。该600只羊(包括黑头绵羊和山羊)由二被告保管,在保管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保管人不准变卖、转移、毁损;二、对被告赵玉军名下的皮卡车(车牌号:蒙GBZ7**号)予以扣押。非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过户;三、对原告提供的房屋(房产证号:蒙G**-01-10-0147;房屋坐落:鲁北镇哈日宝冷村,相邻:前面是过道,后面是金某,左面是过道,右面是彭某某;幢号:D44)予以扣押。非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过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 银 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