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修身与陈发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身,陈发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48号原告:王修身,个体经营。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长,个体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身诉被告陈发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王修身负担。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