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魏忠超与李德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忠超,李德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忠超,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尚伟,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双,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再审申请人魏忠超因与被申请人李德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忠超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魏忠超与李德双之间是劳务关系是错误的。事实上案外人刘某某与魏忠超是加工承揽关系,魏忠超与刘某某所找干活的人不存在劳务关系。李德双自己也承认是与刘某某商谈的价钱,说明魏忠超与李德双之间不是劳务关系,原审判决认为是劳务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李德双说自己寻找翘板中摔到地下室,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地下室与其工作没有任何联系,不属于工作范围。李德双是在摔伤后六小时才送进医院被查出病情的,其在摔倒时没有提出身体不适的地方,不排除在六小时内受其他伤害的可能,原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查清作出判决是不妥的,影响判决的准确性。另原审判决对李德双有癫痫病史的情节被忽略了,李德双是因发病而摔伤,原审判决没有查清。3.原审法院对魏忠超提出追加刘某某为被告的申请未予支持,不符合法定程序。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本院认为:1.魏忠超主张其与刘某某是加工承揽关系,但并未举出充足证据,刘某某与李德双系同为魏忠超提供劳务的人员。虽然李德双是与刘某某协商的用工价格,但不影响对魏忠超与李德双之间劳务关系的认定。2.在原审审理中魏忠超并未否认李德双在其家里干活时曾摔倒在其家里地下室的事实。李德双当天到医院检查即发现骨折受伤,原审判决认定李德双在提供劳务中受到伤害并无不妥。至于魏忠超主张李德双可能是其他原因受到伤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无法支持。另关于李德双是否有癫痫病史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未予查明并无不妥。3.关于程序问题。魏忠超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某为本案必要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对其追加当事人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魏忠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忠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