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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肖培与长沙凯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培,长沙凯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凯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5号6栋一层。法定代表人:鲁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肖培因与被申请长沙凯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3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培申请再审称:(一)请求凯风公司赔偿错办厂内退休的养老金损失192990元。1999年湖南省电位器总厂(以下简称电位器厂)通知肖培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后电器厂承诺肖培“是由社保发工资,享受同等待遇”条件后,肖培签下申请书。直至2008年肖培达到正式退休年龄,转社保时才发现,电位器厂隐瞒事实为其办理的是厂内退休。导致每月比同等条件下职工少700多元。(二)肖培请求赔偿上调工资14659元。按照相关文件肖培应上调工资,因电位器厂错办“内部退休”,从2000年元月到2008年11月,肖培60岁转社保发工资共8年11个月未补。原审法院认定为重复起诉。天心区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1016号未立案,亦未审理,故不属于重复起诉。(三)请求赔偿肖培工伤未按政策上报致使失去终生劳保待遇损失72000元。1979年肖培下班途中因公交事故致重伤。电位器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肖培病情作出“二等甲级残废”鉴定却不上报。后凯风公司兼并电位器厂,仅一次性补偿8000元。现肖培多种疾病需医疗、护理等费用。凯风公司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规定,给肖培造成重大损失。本院认为,1999年底电位器厂在收到再审申请人肖培的退休申请后,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且经过长沙市劳动局审批同意。肖培从2000年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厂内领取病退工资,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再审申请人肖培主张电位器厂欺骗其办理内退手续,肖培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凯风公司为再审申请人肖培在办理病退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退休工资的标准以及发放方式由相关行政部门审定,原一、二审认定并无不当。肖培于1979年因公受伤,电位器厂于1986年为肖培开具了《工伤证明单》是合法且对肖培进行了合理的补偿,肖培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肖培主张凯风公司1986年未依法上报工伤应赔偿劳保损失,肖培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肖培主张错办退休上调工资未补损失14659元。肖培于2009年已进行诉讼,该案已有生效裁判文书驳回了肖培的起诉,肖培在此次诉讼中再次提出该项主张,构成了重复起诉。综上,肖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