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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成亮与太原市隆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隆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张成亮,冀志勇,晋中市隆盛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隆盛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清徐县徐沟镇北关村北门外西北500米。法定代表人薛瑞琴,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熊柯,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负责人王东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彦军,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职工,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亮,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侯丽红,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志勇,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隆盛通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上诉人太原市隆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成亮、冀志勇、晋中市隆盛通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姣瑞审判员  温志光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华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