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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特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特219号申请人:杨世英。申请人:宁波理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8104312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工业区B区。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三元,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杨世英与申请人宁波理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发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世英与申请人宁波理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3月21日经宁波市镇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杨世英与申请人宁波理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申请人宁波理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世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药费等合计人民币565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3、申请人杨世英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不再提出任何其他主张,双方今后一切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