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五河县嘉祥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嘉祥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02行初8号原告:五河县嘉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叶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泉,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艳萍,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表人:朱浩,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梁媛媛,支队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月振,支队法制大队科员。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法定代表人:宋美华,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韦文胜,支队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五河县嘉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交通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嘉祥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河县嘉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福英代理审判员 周 惠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闻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