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茂忠与董仲朋、王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茂忠,董仲朋,王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忠,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刘玉兴,新泰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仲朋,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22号。负责人董和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茂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茂忠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茂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茂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65元减半收取3383元,由上诉人李茂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