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文汉与林晓智、江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文汉,林晓智,江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财保15号申请人林文汉,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申请人林晓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申请人江小琴,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申请人林文汉因与被申请人林晓智、江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晓智、江小琴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林文汉自愿提供其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晓智、江小琴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林文汉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