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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卫国与刘永强、薛丛丛、薛丛珊、青岛盛强工业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国,青岛盛强工业品有限公司,刘永强,薛丛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国,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盛强工业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永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丛丛,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丛珊,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卫国与被执行人刘永强、薛丛丛、薛丛珊、青岛盛强工业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审理期间查封薛丛丛、薛丛珊的房屋各一处,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