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景力与刘浪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力,刘浪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297号原告:黄景力,男,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713。被告:刘浪标,男,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71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力诉被告刘浪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