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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高一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一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2民初3号原告高某,男。被告高一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高一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其昌代理审判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刘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耀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