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高一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一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2民初3号原告高某,男。被告高一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高一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其昌代理审判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刘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耀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