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玉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883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12幢。经营者吴海霞。被告胡玉社。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诉被告胡玉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