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陈英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陈英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89号之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06号。负责人虞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鑫,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辉,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陈英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保全费620元,两项合计1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冯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