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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034号原告程某某,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日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