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萍与孙宽林、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孙宽林,李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556号原告:王萍。被告:孙宽林。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孙宽林、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发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