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萍与孙宽林、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孙宽林,李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556号原告:王萍。被告:孙宽林。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孙宽林、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发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