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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光荣与襄阳龙磐实业有限公司、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荣,襄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荣,女。被执行人襄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荣与被执行人襄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襄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荣支付借款本金1226.82万元、截止2015年5月15日的利息48.205232万元及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襄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在银行的存款1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