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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景明旺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景明旺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8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景明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东。法定代表人安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景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林,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津坝公路千里堤(天津市第一织绒厂院内)。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景明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景明旺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景明旺化工有限公司金钱318541元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5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