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张双秀与被告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张双秀,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491号原告朱明,男。原告张双秀,女。被告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应,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强,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张双秀与被告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张双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张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朱明、张双秀承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