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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志云与宋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云,宋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云。被执行人宋恩杰。本院在执行王志云与宋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百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