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志云与宋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云,宋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云。被执行人宋恩杰。本院在执行王志云与宋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百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