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德市里叶白莲开发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建德市里叶白莲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德市里叶白莲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燕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德市里叶白莲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调确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