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韦七斤、罗井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七斤,罗井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七斤,男。2008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8月29日减刑释放。2015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井明,绰号“小鹏”,男。2009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旭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韦七斤伙同被告人罗井明经预谋,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方法,在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XX号XX室等地盗窃作案13次,窃得人民币111400余元、18K金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500元)、中华牌(硬红)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350元),赃款赃物数额合计人民币114250元。另窃得戒指1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马某家中的人民币8000余元。2.2015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刘某家中的人民币3000余元。3.2015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倪某家中的人民币8000余元,另窃得戒指1枚。4.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赵某家中的人民币700余元。5.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王某家中的人民币2000余元。6.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商某家中的人民币2000余元。7.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卞某家中的人民币1000余元。8.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李某家中的18K金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500元),另窃得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9.2015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邹某家中的人民币1000余元,中华牌(硬红)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350元)。10.2015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孙某乙家中的人民币1000余元。11.2015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杨某家中的人民币1000余元。12.2015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申某家中的人民币700余元。13.2015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七斤伙同告人罗井明经预谋,至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罗井明望风,由被告人韦七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潘某家中的人民币83000余元。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回了赃物18K金钻石戒指1枚并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刘某、倪某、赵某、王某、商某、卞某、李某、邹某、孙某乙、杨某、申某、潘某的报案笔录;被害人马某、刘某、倪某、赵某、商某、李某、邹某、潘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李某的辨认照片;证人孙某甲、张某的证言及证人张某的辨认照片;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卷烟价格证明;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无锡市北塘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锡北价涉(2016)3号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锡公北物鉴(痕)字(2016)005号物证鉴定意见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查获的作案衣物和赃物18K金钻石戒指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的前科材料;无锡市北塘区仁和花园监控录像、监控资料说明、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七斤伙同被告人罗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七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井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七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罗井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韦七斤、罗井明共同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八千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倪某人民币八千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七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商某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卞某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邹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申某人民币七百元、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八万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莉波审 判 员 张宏元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霞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