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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姜荣慧与王德江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荣慧,王德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荣慧,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江,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宁陵县。上诉人姜荣慧与被上诉人王德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起诉至宁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责任田1.4亩及原告应该分得王明福0.7亩的责任田和以上责任田的粮食补贴款,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豫142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姜荣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上诉人姜荣慧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荣慧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荣慧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