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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火电工程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火电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晓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火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平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右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火电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火电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火电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火电工程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在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火电工程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的工商登记档案,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公司的企业变更、年检、注销业务;二、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