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与王德义、张衢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王德义,张衢洲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四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雯,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义,住庄河市。被告张衢洲,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与被告王德义、张衢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长俊代理审判员 张可馨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