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章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52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玉江、叶嘉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起诉,要求判令:一、章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3153.94元、逾期罚息373625.42元、复利2162.72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详见附件:被告章琳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明细)】,此后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935%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暂合计4398942.08元。二、章琳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第一、二项诉请总额为4413942.08元)。三、原告对章琳位于【转塘街道沐桥公寓景院1幢4单元903室,房权证号:杭房权证之移字第××号;转塘街道沐桥公寓景院1幢4单元905室,房权证号:杭房权证之移字第××号】的房产拍卖款优先受偿上述费用。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被告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章琳。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贷款期限: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1日。合同执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执行年利率6.9%,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按月调整,于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次日开始调整适用。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情况:到期还本按月付息,每月21日为还款日,2014年9月20日前利息已付清,后于2014年10月21日还612.28元、12月21日还0.45元,此后无还款。担保情况:章琳以其名下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沐桥公寓林景院1幢4单元903室(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136836**号)、杭州市转塘街道沐桥公寓林景院1幢4单元905室(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136836**号)的房屋为原告与章琳发生于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1日之间的债权债务提供最高额债权本金400万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琳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章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23153.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章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利人民币2162.72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2日,此后以上述第二项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章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373625.42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2日,此后以上述第一项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章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被告章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沐桥公寓林景院1幢4单元903室(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136836**号)、杭州市转塘街道沐桥公寓林景院1幢4单元905室(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136836**号)的房屋就上述第一至五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6056元,由被告章琳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