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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申请执行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某,女,汉族。史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史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田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5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并已向申请人史某某发还。该案款项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4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曹正龙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