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湖支行与黄曙峰、詹丹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湖支行,黄曙峰,詹丹丹,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689号之一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光绿水花园10幢103号。负责人:吴玮,行长。被告:黄曙峰。被告:詹丹丹。被告: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黄曙峰,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68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湖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告黄曙峰、詹丹丹、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解除停止办理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湖支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XXXX房屋【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过户手续。审 判 长 程巧云代理审判员 冯昱翔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