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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玉清与薛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清,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财保116号申请人王玉清,女,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薛梅,女,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济源市。申请人王玉清因与被申请人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梅所有的位于济源市香园小区中行家属楼24号楼2单元2楼西户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薛梅名下位于济源市香园小区中行家属楼24号楼2单元2楼西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峰审判员 杨劲草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