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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320号原告郑某某,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东鹏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晋 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萌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