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328 廖成学与杨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成学,杨潇,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廖成学。被告杨潇。被告刘艳。原告廖成学为与被告杨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顺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海鹰、人民陪审员周小帅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贺城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成学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杨潇、刘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杨潇、刘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成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潇、刘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成学诉称:被告杨潇以生活资金紧张需要开支为由,于2015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被告杨潇,被告将原告的信用卡透支取现2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杨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现原告已无法联系被告杨潇,其妻刘艳对夫妻债务也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杨潇、刘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及婚姻登记资料,拟证明二被告主体适格,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三、欠条,拟证明被告杨潇借原告信用卡透支方式,欠原告借款事实。被告杨潇、刘艳均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本身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成学与被告杨潇系同事关系。2013年,被告杨潇以作运输生意需资金买油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未提供现金,将自己信用卡交由被告杨潇透支取现,杨潇用原告信用卡透支取现了26000元。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后,向被告杨潇催收,杨潇于2015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因借廖成学信用卡透支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本人承诺尽快归还上述欠款。”的欠条。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且原告无法与其联系,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刘艳与被告杨潇原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杨潇通过借用原告廖成学信用卡透支取现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并在事后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杨潇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虽主张被告出具欠条时,口头承诺当年年底前还款,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杨潇偿还借款。被告刘艳在杨潇向原告借款期间与被告杨潇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对原告廖成学要求被告杨潇、刘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潇、刘艳偿还原告廖成学借款本金26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逾期未承担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诉讼保全费28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杨潇、刘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顺香审 判 员 谭海鹰人民陪审员 周小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贺 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