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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与黄时光、黄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黄时光,黄玲,曹振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0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1号。代表人:彭正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科,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瑶,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时光,男,汉族。被告:黄玲,女,汉族。(曹振国之妻)被告:曹振国,男,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诉黄时光、黄玲、曹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490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曾晓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