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劳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1民初454号原告劳某。被告梁某。原告劳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琴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林担任记录。原告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因家中父母催婚生子,双方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进行婚检,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到广东深圳务工。到深圳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沉迷于网络游戏,好吃懒做,双方根本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而此时,灵山县妇幼保健院电话告知被告其可能患有××,要求其进行复检,但是被告没有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就独自回去复检。几天后,灵山县妇幼保健院也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原告体检的结果,原告才知道被告可能是××患者并与其分居生活。为了确认真伪,原告带着被告到深圳市××区疾病防治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HIV抗体呈阳性,证实了被告在婚前已经感染了××病毒。原告在得知结果后一直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在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劳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2、《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3、××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1份,证明被告有患××的嫌疑的事实;4、××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CD+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报告》1份,证明被告被确诊患有××的事实;5、《灵山县婚前医学检查男性结果反馈单》1份,证明原告婚前无患病史。被告梁某没有答辩,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该两组证据分别是由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4,该两组证据是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综合全案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劳某与被告梁某于2013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进行婚检,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灵山县妇幼保健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原告体检的结果,并告知其被告可能是××患者。为了确认真伪,原告带着被告到××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抗体呈阳性,证实了被告在婚前已经感染了××病毒。2016年2月17日,原告以被告属××感染者,不能生育健康子女,且被告好吃懒做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劳某与被告梁某是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经过婚检后,原告发现被告是××患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难以和好,再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已无意义。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劳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