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银标与沈照法、沈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银标,沈照法,沈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60号原告蒋银标,身份证号码330121195905156939,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仙家里村1组57户。委托代理人徐伟龙,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照法。被告沈雅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银标诉被告沈照法、沈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银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照法、沈雅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银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蒋银标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