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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传祥与吉林省舒兰市环保设备厂留守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祥,吉林省舒兰市环保设备厂,吉林省舒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黄传祥,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吉林省舒兰市环保设备厂,住所吉林省舒兰。负责人:谭金龙,厂长。第三人:吉林省舒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舒兰市经济局),住所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沈文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忠,吉林省舒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祥诉被告吉林省舒兰市环保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祥撤回起诉。诉讼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黄传祥负担。审 判 长  关长征审 判 员  王奇峰人民陪审员  何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