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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恢字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曹俊辉与曲德鹏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辉,曲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恢字40号申请执行人曹俊辉被执行人曲德鹏曹俊辉申请执行曲德鹏人身权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靖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靖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