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国章、乔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国章,乔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020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小塘镇小塘村*组。被执行人:李国章,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住建平县红山街道龙泉巷平房。被执行人:乔淑青,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龙泉巷平房。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国章、乔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4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进行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0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