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8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爱库与王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库,王开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8972号原告刘爱库,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洪,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库与被告王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库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库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爱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笛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