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述基与四川京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743号本院对原告郭述基诉被告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12行文字内容“费用12,662元”应为“费用126,620元”。代理审判员  谭池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