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昌、范某与符秀瑞、符布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昌,范某,符秀瑞,符布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961号原告范昌。原告范某。法定代理人范昌(系原告范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董伟海,法律工作者。被告符秀瑞。被告符布良,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昌、范某与被告符秀瑞、符布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昌、范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昌、范如松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昌、范如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昌、范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