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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梁治明与彭正华、霍永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治明,霍永东,彭正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212号原告梁治明,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霍永东,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彭正华,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梁治明与被告霍永东、彭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治明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治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