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梁治明与彭正华、霍永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治明,霍永东,彭正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212号原告梁治明,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霍永东,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彭正华,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梁治明与被告霍永东、彭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治明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治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