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定远县民族小学与唐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民族小学,唐永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037号原告:定远县民族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南端,组织机构代码证48615818-1.法定代表人:杨孝前,该小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曹励,教师。被告:唐永红,1964年4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民族小学诉被告唐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县民族小学以其与被告唐永红已达成了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民族小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民族小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定远县民族小学负担。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