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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豫东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豫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1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豫东,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西华县看守所。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豫东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王思齐,被告人王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8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王豫东窜至同村于某乙家中,以于某乙买其家种子所给的100元现金是假钱为由,与于某乙发生争吵,后王豫东用随身携带的铁统朝于某乙头部连打十余下,致使于某乙头部受到重创后昏迷,被告人王豫东随即逃窜。经鉴定于某乙本次损伤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豫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王豫东窜至同村于某乙家中,以于某乙买其家种子所给的100元现金是假钱为由,与于某乙发生争吵,后王豫东用随身携带的铁统朝于某乙头部连打十余下,致使于某乙头部受到重创后昏迷,被告人王豫东随即逃窜。经鉴定于某乙本次损伤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王豫东与被害人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35000元,被告人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豫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谢某、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豫东用钝器多次击打被害人致命部位后置被害人生命于不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豫东犯罪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王豫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豫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雷辉 关注公众号“”